1.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薪酬(或上一年月平均薪酬)确定,职工薪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薪酬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薪酬收入申报医保缴费基数。职工薪酬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薪酬60%的,按全口径省平薪酬的60%计算缴费。职工薪酬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口径省平薪酬300%的,按全口径省平薪酬的300%计算缴费。
3.根据四川省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从2023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从4月1日起,工伤保险从8月1日起,2023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246元/月、上限21228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