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入职后向该公司提交申请,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且领取了每月的医保补偿。钱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代扣代缴钱某个人应承担的缴费部分。钱某退休后,根据现有医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钱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 法官说法: 本案因乙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钱某要求乙公司赔偿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 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医疗保险损失为宜。 |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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