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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医保必须一致吗?今天统一答复-医保代缴

发表时间:2024-01-1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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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医保缴存基数不一致合法吗?


理论上来说,薪酬和医保缴存基数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业有问题。


这里先来给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医保缴存基数:


医保缴存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薪酬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医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或个人上月薪酬)来确定,职工薪酬越高,医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医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X缴费比例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薪酬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医保。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薪酬的60%),就按照最低。


可能很多HR还是有点懵,到底薪酬与医保缴存基数不一致是不是合法的?这里头条君举两个例子给大家说明一下:


假设张三与李四所处公司都在成都,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2022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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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


李四所处公司在成都,2021年度的月平均薪酬为30,000元。


按照上表中,医保缴费上限为20355元/月执行。


那么,2022年公司按照20355元/月的缴费基数为李四缴纳医保费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张三所处公司在成都,2021年度月平均薪酬为5000元。公司按照每月4000元的缴费基数为张三进行缴费。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的医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或个人上月薪酬)来确定。


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员工可能会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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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医保、个税不在同一个主体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就常规情况而言,员工的薪酬、医保、个税应该在同一个主体公司下,但是会遇到在实操过程中很多HR都会遇到这几种情况。



情况一:某总部在深圳,李四在深圳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因李四是深户,要求缴纳在深圳,后面被总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职,上海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薪酬薪金代扣代缴个税、承担医保费。


情况二:其总部在成都,但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其他分公司,薪酬、医保、个税由总部承担;


那公司只有薪酬代扣代缴个税,没有医保,企业是不是有很大的涉税风险?


又或者企业只在总部为员工缴纳个税,没有缴医保,会不会被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


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企业人资不变,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需要企业从多方面方式证实。比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工资,有签名文件等。


情况2:企业人员调配,企业如何面对税务稽查?


就像案例那样,李四在深圳总部交医保,调拨到上海公司,只扣个税。这种情况怎么办?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医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上海公司可提供内部证据作以税前列支。


其实,李四完全可以在总部缴医保和发薪酬扣个税。由于上海承担医保、薪酬。则需要上海公司支付给深圳总部,同时,深圳总部给上海分公司开票,作以税前抵扣凭证。


因此,薪酬与医保的涉税风险,必须与企业管理相关联。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然后找到风险可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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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常见问题解答



1、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其他城市,医保缴纳可以在工作城市吗?


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医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薪酬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医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2、如果总公司在深圳,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个工业园,全部由总部签合同、发薪酬、缴纳医保,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位一体”?


答:您好,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薪酬、缴医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符合“医保注册地缴纳”原则。


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医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医保待遇享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在北京发薪、缴纳医保、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在外地有影响吗?


答:您好,如果是临时工作在外地,可以按照临时派驻的方式处理,是没有影响的,提前做好异地安置和报备工作,但是对属地的医保、个税挂钩的政策享受可能会受到影响。


如果长期异地工作,建议结合企业实际用人情况、业务安排及员工待遇综合判断,建议优先在员工实际工作地,其次在公司注册地。


4、合同签订在深圳总部,医保和其他缴纳在北京是否可以?或合同、医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有影响吗?


答:您好,这类操作方式是存在的,但是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医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医保和薪酬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


5、一直在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但是个税都是零申报,且没有发放薪酬,这样会影响以后退休吗?(北京地区)


答:您好,只代缴医保,没发放薪酬没有个税,本质上是不符合北京市合规要求的,可能还涉嫌骗取待遇的行为,在2020年的《关于赵某在京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最终对赵某在京缴纳的医保费作全额退款处理,在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由用人单位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真实劳动关系,一定会涉及薪酬支付个税申报等情况,所以,建议避免代缴,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合同、医保和个税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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